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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拖欠2个月工资 30多名医护集体讨薪

2016-06-06 17:31:36    浏览:0    评论:0    来源: 环球医学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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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上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门口聚集了30多名医生和护士。他们集体来到这里是为了讨薪。据这些医护介绍,他们已经两个月没有发工资了。

这30多名医护都在兰州超微骨科医院工作。据悉,兰州超微骨科医院的前身为兰州蜀草中医院,今年3月对医院名称进行了变更。目前,该医院有包括医生和护士在内100多名员工。

“已经两个月没有发工资了。医院不发钱,我们房贷也还不上,每天生活都成了问题。”医护们抱怨说。

“几个月不发工资,叫人怎么生活,还能安心工作吗?”一名护士说。

一名医生说:“欠我工资大概上万元。医院每月25或26日发工资,自从2月份工资发完后,3月和4月工资到现在也没有发,多次向医院讨要,都是一拖再拖。”

一名护士说,两个多月不发工资,生活已经受到了威胁,每月几千元房贷,还有孩子上学都要花钱,无奈下只能向朋友借款。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该医院拖欠医生和护士的工资呢?

对于工资拖欠一事,该医院的负责人表示:“公司亏损3000多万元,最近受网络影响,医院不是很景气,拖欠员工3月和4月份两月工资。目前,公司负责人表示正在积极想办法,最迟6月10日前发放拖欠的两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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