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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全面检查傍“华西”医疗机构

2016-04-01 10:37:34    浏览:0    评论:0    来源: 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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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成都市工商局公布,该局在“红盾春雷行动2016”期间,运用“大数据、网渔式”监管工作法,利用广告监测平台和电子取证设备,强力整治了部分医疗机构和美容整形服务机构的违法广告宣传行为,尤其是网络违法广告宣传,重点对其中发布涉嫌违法违规信息和广告内容的26家医疗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并跟踪督办。

成都市工商局发现,数家医疗机构和26家美容整形服务机构在宣传中使用绝对化用语、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表示医疗功效的断言等涉嫌违法行为,据此进行了立案调查并跟踪督办。

同时,工商部门还针对成都商报此前报道的部分医疗研究机构傍“华西”的不法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全面检查了全市非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多家名称中含有“华西”字样的医疗及研究机构的经营场所、自办网站、印刷宣传品等广告宣传情况,凡不按规定使用企业名称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规范,并对涉嫌违法的医院进行了案件初查。

典型案例一

成都某医院有限公司互联网医疗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网站为其医疗业务作广告宣传,出现“张某某为成都市某人民医院外科主任医师”的广告代言人;“致力男性保健40年”涉及虚假宣传;以“治愈患者21468例”宣传治愈率;以使用“CRS超导治疗系统”为广告内容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

2015年10月,锦江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经初查,该医院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存在虚假宣传、说明治愈率、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违法内容,该局依法立案调查,2016年3月,该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二

某皮肤病医学研究院互联网医疗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上虚构患者康复案例进行宣传;在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情况下以“国内皮肤病重点示范基地”作为宣传内容,以及宣传与“中华医学会”等机构为合作伙伴。

2016年1月,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研究院进行现场检查并立案,确认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予以罚款处罚。

典型案例三

四川某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外墙上悬挂户外广告,出现医生形象及“全球专家汇”、“汇聚国际明星专家集萃全球权威技术”等字样;其接待大厅3块宣传牌上分别有顾客接受医学美容前后的对比照片及相应的文字说明;当事人在门户网站上利用人物形象宣传其医院实力和开展项目内容的画面。

根据举报,成都市工商局于2015年11月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并于2016年1月作出责令整改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链接

医疗服务及美容整形广告有哪些“猫腻”?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有关美容整形广告审查管理规定,医疗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同时,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消费者若发现医疗广告出现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内容,请提高警惕,并拨打12315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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