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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增值税 民营医疗机构或迎来发展的春天

2016-04-14 15:00:12    浏览:0    评论:0    来源: 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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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通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提出,医疗服务、养老等40项目在营改增过渡期免征增值税。虽然通知并没有明确限定那些医疗机构享受优惠,但对民营医疗机构来说显然意义更加重大。那么,民营医疗机构是否会因此迎来有一个发展的春天呢?让我们视目以待吧。

国务院社会办医政策后的又一利好

免除增值税,对于医疗机构,尤其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也是继去年国务院促进社会办医政策后的重大利好。

2015年6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明确进一步实施16项社会办医政策措施。其中,要求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包括:

一、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二、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另外,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另外,上述通知还提出,要规范收费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其实,在税收上,以上免征营业税+3年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早在2010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提出,并不是新政策。

此次的创新在于,在此轮即将开启的营改增试点中,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被列为在营改增过渡期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之一。而对于通知涉及的医疗机构,通知配套文件给的定义并没有明显区分公立、民营,以及营利性与非营利几种医院。

民营医院迎来政策春风?

虽然上述通知没有分医疗机构的性质,但税收优惠对于社会办医来说,影响更大。由于公立医院事业单位性质,需要交纳的各项税费往往比私立医院要少,而且还能得到各级财政的扶持。相比之下,民营医院日子却很难过。

“民营医院大都是亏损的”,这一观点得到大家普遍认同。亏损源头之一就是沉重的税费负担。有统计指出,按照规定,民营医院应缴纳营业税(5%)、企业所得税(25%)、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以及房产、土地、车船使用税等七八种税费,虽然目前营业税已经由《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的通知》减免,但其余税收与一般企业相同。

在与公立医院竞争中,民营医院可谓压力山大。

国务院近年密集出台了利于医疗服务机构——特别是民营医院——的税费优惠政策,此次免除增值税意义同样重大。那么,这个“过渡期”到底是多久呢?免除增值税涵盖的范围是哪些呢? 让我们静待一系列细则的发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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