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5月1日起执行
4月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充分发挥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效能,该局制定出台《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取消定点行政审批
《办法》明确,取消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行政审批事项。对愿意承担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由市医疗保险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参保人群分布等情况,坚持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进有出,方便就医的原则,与其签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定点医药机构须具备相关条件
兰州市辖区内符合卫计、药监等相关行政部门规定执业条件、取得相关证照并愿意承担医疗保险服务、方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医疗机构(不包含美容、整形、不孕不育等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相关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门诊部及以上级别军队医疗机构。有相应的医疗用房、诊疗设备,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近一年未因违规违法受过卫计、药监、物价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自愿申请成为定点医药机构。
申请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材料
申请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卫计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医护及药技等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书;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相关材料;按《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评分达到85分以上自评表。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是其持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合作等医疗机构,应独立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签协议。
申请协议定点零售药店提供材料
申请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执业药师、药师等相关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书;营业及仓储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明;药店法人代表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相关材料;按《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评分达到85分以上自评表。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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