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同学绊倒,她摔断了3颗牙齿
许昌中学生小红(化名)在宿舍楼前被同学李某绊倒后摔伤,由于索赔遭拒,其父母将李某家长及学校一同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赔偿医疗费12712.12元。3月10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由李某赔偿小红医疗费的70%,即8898.48元;学校赔偿30%,即3813.64元。
小红是市区某中学八年级学生,在一日晚自习下课后回寝室途中,被紧随其后的同学李某踩到脚后跟,一不小心摔倒在地,磕破了嘴唇,摔断了3颗牙齿,当场血流不止。在同学的帮助下,小红被送往学校医务室,后在医院接受治疗。接到老师的通知后,小红的父母赶到医院,李某的父母在支付了200元医药费后,拒绝进行任何赔偿。
无奈,小红的父母将李某的父母、学校推上了被告席。他们认为,小红摔伤是被李某绊倒所致,由于李某未满18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在明知小红受伤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致使其损失伤害加大,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12712.12元。
庭审中,李某的父母辩称,事发时,李某在小红的背后行走,客观上不可能将其绊倒,小红摔倒是自己不小心所致。校方则认为,校园路面建设符合安全标准,小红摔伤与学校提供的教学环境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况且,学校在平时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而且对课间学生的行为规范也进行了规定,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小红摔伤属意外事故,校方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此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小红在学校寝室楼前行走时被李某绊倒致使牙齿损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由于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又系直接侵权人,故对小红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作为管理方,无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对小红损害事实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经审理,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在此,此案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家长,孩子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一定要提高其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意识;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孩子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切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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