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在熟人家为其做诊疗,竟被索赔8万元!
一名基层卫生监督员反映,近日,他们调查发现,某三级甲等医院的外科医师郭某,在一名熟人的多次央求之下,在自己家中为熟人的女儿李某注射了一针“瘦脸针”(“瘦脸针”从网上购买,具体为何种药物,以及是否只有一次购药记录尚未进行调查),并收取了1000元的费用。之后,李某以注射后左右脸发生不对称为由,要求郭某赔偿8万元,而郭某仅答应赔偿1万元,双方因达不成一致,李某向该地卫生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卫生监督员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郭某是在熟人的反复央求下才在家中为李某进行注射的,并且仅此一例。卫生监督员对郭某家里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
那么,问题来了,医师在家里为熟人私自诊疗这种行为是否违规呢?医生在医院外遇到哪些情况是可以“出手”的?
“像郭某这种私自在家里为熟人注射‘瘦脸针’的行为肯定是违规的,但是有些特殊情况例外。”郑州市卫生监督局监督六科副科长曹建涛说,这在2005年国家下发的《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428号)中已经明确。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内执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患者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罚。
那么,特殊情况又是什么呢?据曹建涛介绍,在医院外,面对紧急情况,医生是完全可以出手救死扶伤的,而且这也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001年,原卫生部(现为国家卫生计生委)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条件征询意见函》中提到的关于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问题,是这样复函的: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属于非法行医。其中,“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是指没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行医: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的;对患者实施现场急救的;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曹建涛提醒,医生在面对熟人的一些请求时,一定要慎重考虑,要打消侥幸心理,不要触碰法律法规底线。如果不是需要紧急救援,医生应该建议其去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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