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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从来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正途

2016-04-07 09:31:08    浏览:0    评论:0    来源: 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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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国家卫计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及时做好医疗纠纷调处工作,并明确规定,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

医患关系紧张,而“医闹”问题则剪不断、理还乱——有些“医闹”事出有因,有些“医闹”纯属无理取闹。正因如此,人们对“医闹”的态度各不相同,有人起哄叫好,有人幸灾乐祸,有人冷眼旁观,有人痛心疾首。

医患关系撕裂,最终的结果将是“双输”,而最大的“输家”是广大患者——当医务人员时刻面临被打骂、被伤害的风险,没有职业尊严甚至没有人身保障,他们怎么可能成为“白衣天使”?当医院成天被“医闹”搅得鸡犬不宁,疲于应付各种难以预测的风险,怎么可能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所以,尽管每起“医闹”的缘起和是非曲直各不相同,但社会应该形成一个共识:无论医院和医生是否存在过错,患者及家属都不能通过“闹”的方式表达诉求,更不能诉诸暴力。

“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通知》中的这一规定极具现实针对性和必要性。现实中,由于对“医闹”的执法失之于宽,很多医院面对“医闹”时,即使对方是无理取闹,往往也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被迫“花钱买平安”,以至于“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得不说,这种姑息迁就实际上纵容了“医闹”,变相怂恿了“医闹”,致使有些患者及家属稍有不满,首先想到的就是聚众闹事。甚至于,社会上出现了大量“职业医闹”,他们受雇于患者及家属,闹得很“专业”,从中牟利,乃至作为谋生的手段。

“责任未认定前不得赔钱息事”的规定,一方面是给医院撑腰,今后医院面对“医闹”时,就可以拿“上级规定”作为挡箭牌,理直气壮地拒绝不明不白的赔偿;另一方面有利于打击“医闹”的嚣张气焰,让他们明白“闹”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是拿不到赔偿的,而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严重的“医闹”行为还会受到刑事制裁。当“医闹”无利可图且面临风险,其气焰自然会逐渐消灭。

当然,话说回来,“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固然不可取,但“不闹不解决”更加要不得。解决“医闹”问题,“堵”只是手段之一,更重要的还是“疏”——健全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畅通患者维权渠道,解决纠纷的程序要合理,过程要透明,结果要公正,充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打击“医闹”绝不是打压患者的诉求,不是为了偏袒医院和医生,而只是表明,“医闹”从来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正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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