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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正在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2016-06-29 18:02:52    浏览:912    评论:0    来源: 环球医学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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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的解决主要有当事人自行和解、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通过司法诉讼三种途径。此外,仲裁也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近日,2016年全国仲裁工作座谈会发出一个信息: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医患纠纷解决方面的出色表现,已使得近两年医患双方选择仲裁方式的数量超过中级法院。

据国务院法制办的统计,2015年,全国244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36924件,比2014年增加23264件,增长率为20%;案件标总额4112亿元,比2014年增加1456亿元,增长率为55%。全国仲裁已连续20年实现了收案数量和标的额的增长,年均增长率高达30%多。

除了仲裁自身优势与仲裁界努力的持续发力以外,自2014年初以来国务院法制办确立的“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以下简称“两化”)的发展战略,为仲裁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以深圳仲裁委员会为例,其在医患纠纷解决方面的出色表现,已使得近两年医患双方选择仲裁方式的数量已超过中级法院。据深圳仲裁委员会主任宋魏生介绍,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成立于2010年10月,共聘56名医疗专家为仲裁员,5年来,办案342宗,支持赔偿额8854万元,平均办案期限1个月。

“医疗机构与患方自行协商解决的纠纷,事后反悔的较多。通过仲裁这种第三方平台解决纠纷,当事人的信任心理大大增强。加之三人仲裁庭的组成中,通常不会少于两名医学专家,对于一般的医疗过错,专家均可做出明确的判断,减少了鉴定环节,比法院诉讼简便快捷,大大提高了为当事人服务的效率。”

仲裁收案量与标的额的持续增长,无疑是仲裁界获得发展的主要指标。但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卢云华表示,规模效益不应仅仅是仲裁界在新时期的目标。

近年来,关于仲裁公信力的话题日益在仲裁界受到重视,而仲裁的“廉洁性”无疑是保障公信力的基石。

“加强仲裁廉政建设,仲裁委员会是责任主体,同时也负有监督责任。”厦门仲裁委员会主任汪兴裕说。尤其是当前部分仲裁机构正改制为自收自支的企业化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更要把握好仲裁工作的性质和方向,要坚持仲裁工作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的性质。”

天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翟国良认为,仲裁中在监督上就存在薄弱环节。翟国良认为,仲裁庭独立办案是仲裁得天独厚的制度优劣势,仲裁委对仲裁案件的管理多集中在事后、事前,事中的预防监督手段较少。一旦组庭完成,仲裁庭自行运转直至裁决作出,机构才能按程序签发。如有不同意见,没有大量证据,也要尊重仲裁庭意见,中间出现仲裁员与当事人做交易、寻租行为基本无法察觉、无法制止。同样当事人对“不公正”的裁决果,也只有在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行使司法救济的权利,这也属于事后监督,过程中只能靠仲裁员个人操守。

福州仲裁委员会主任薛海玲认为,应构建仲裁案件流程管理机制、案件质量效率评估和评查机制,有效建立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之间预防腐败的“隔离带”。

“对发现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现象‘零容忍’,坚决惩处,根据严重程度不同,该通报的通报,该解聘的解聘,该除名的除名,对于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该移送的坚决移送,全力维护仲裁公正廉洁的形象。”薛海玲说。

发生医疗纠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好的解决途径。仲裁因其快捷、经济、专业、权威的特性,不失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仲裁作为第三方调解机构,应该保持公平、公正和可及性,赢得医患更多的信任,在解决医疗纠纷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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